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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评价制度确保研究生质量

作者:来源:弘成教育集团发表日期:2005-05-18 12:17:59

北京师范大学管理学院 王建民 
 
   在研究生教育中,“严进宽出”的现象比较普遍。许多学位论文的评阅,是导师自己选择评阅人;论文答辩,也是按照导师意愿聘请答辩委员和选择答辩委员会主席,并亲自出席答辩会。在实际调查中我们发现,大多数培养机构的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一次通过率在95%以上。但是,在某些培养机构,或者是某些机构中的某些院系、专业,对硕士论文的质量有严格要求,对论文的评阅和答辩过程,也有比较规范、科学、严格的规定和质量保证措施。这意味着,在不同机构或者同一机构的不同院系或专业,对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约束机制的强度不均衡。 

  之所以出现不均衡的问题,主要原因在于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评价制度不健全,衡量标准不严格。笔者建议,尽快建立研究生毕业质量多元化、市场化评价制度。评价制度分为两部分:内部评价和外部评价。内部评价项目包括:课程评价、中期论文(报告)评价和学位论文(报告)评价;外部评价项目包括:机构评价、学科评价、专业评价和就业评价。本文主要谈内部评价问题。 

  内部评价设计的一个亮点是评价的内部化。由培养机构自行组织评价,中央或地方教育管理部门聘请专家随机选择培养机构,复查自行评价结果。一旦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公开曝光,予以处罚,并取消自行评价权利,改为教育管理部门直接组织专家评价,所需费用由被评价机构承担。 

  内部评价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在每一门课程结束时以问卷调查和座谈会形式,对每一位任课教师进行评价,结果公开,以促进教师提高教学质量。中期评价可以参考日本一些大学的做法,采取“硕士学位论文(报告)中期报告制度”。具体办法是:要求研究生将论文的研究思路、研究过程、主要内容、基本观点和结论,在学院(系)级学术会上向本专业师生报告,并指定2至3位主评人发表意见,与会人员可以自由评论。报告人要对所提出的问题做出回答。如果论文涉及跨学科、跨专业内容,应该邀请相关学科或专业人员参加。报告前要有公开的布告,欢迎对研究题目感兴趣的院(系)外人员参加。 

  内部评价的最后一关,是学位论文(报告)评价。匿名评审制应全面实行。此外,应该增加一项新措施,答辩委员论文(报告)质量保证责任制,即答辩后,答辩委员要在学位论文上签字。如果通过答辩的论文受到质疑,除了研究生和导师,答辩委员也要承担一定的答辩、释疑任务;如果通过答辩的论文,被发现存在剽窃、数据造假、严重学术错误等问题,一旦问题得到证实,要向有关机构、媒体公开参加答辩的委员名单,让答辩委员承担一定责任(可以考虑给予一定的处罚)。如果通过答辩的学位论文获得奖励,在获奖证书上应注明答辩委员姓名,并给予一定奖励。 

  在论文(报告)评价中,甄别“枪手”作品是不可忽视的工作。一般说来,雇佣“枪手”写学位论文或研究报告者,主要是在职人员。特别是那些有“某长”、“某总”之类头衔的人物。在许多情况下,这类人物与导师,甚至与培养机构负责人,互为利益相关者。此时,“枪手”问题不是难以发现,而是没有动力去发现,没有激励去甄别。 

  采取三项措施,“三管齐下”,也许有助于解决“枪手”问题。第一项措施是严格开题。在毕业前一年左右,严格按照程序作开题报告。规定在学院(系)级学术会上,向本专业师生报告打算撰写的论文或研究报告的研究思路、研究过程、主要内容和基本观点。一旦开题报告获得通过,不能随意换题目。如果要换题,必须按照一定程序重新评价。这样一来,如果本人没有认真思考、研究,就很难报告清楚。如果命题后再找“枪手”,难度将增加。据了解,“枪手”一般只出售现成的或者已经成形的文章。如果“枪手”是接题后按要求写作,雇主与“枪手”之间就需要长时间保持联系,这对双方都有较大的风险。 

  第二项措施是有赏举报。鼓励知情者,向校(研究所)一级、省一级学位委员会,或者直接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举报“枪手”论文(报告)。举报要提供书面材料,署真实姓名,或者提供在必要时可以证明真实身份、取得联系的信息。学位委员会收到举报材料后,要交纪检机关调查。一旦查证举报属实,要给予举报人高额度奖励。学位委员会和纪检机关必须对举报人的真实身份严格保密。对泄密者要追究政纪、党纪直至法律责任。如果收到匿名举报信,也要认真对待,安排专人调查。 

  第三项措施,是实行质量责任制。在论文(报告)扉页,除了注明指导教师姓名外,还要署上评阅专家以及答辩委员的姓名。一旦证实论文(报告)有假,要公开曝光。培养机构请5至7位同行专家评阅论文,要求就论文质量写出评价意见,并就“是否达到学位论文水平”作出判断。培养机构将根据评阅意见决定是否批准进入答辩程序。评阅专家应该对自己所作的“质量”判断负责。如果专家所鉴定的论文在日后被证明存在严重错误或有严重的剽窃行为,并没有达到学位论文水平,应视为专家违约,委托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在论文扉页上记录全体评阅专家和答辩委员姓名、职称、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曝光问题论文的同时,公开导师以及全体评阅专家和答辩委员的信息。问题严重到一定程度,培养机构可以作出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罚决定,同时宣布3年内不再聘请当事人担任论文评阅专家和答辩委员。即使论文没有被判定存在严重问题,参阅者如果发现论文中存在明显错误,也可以向培养机构反映。培养机构有权要求导师和答辩委员作出解释,并指导论文作者改正错误。有关发现问题和改正错误的经过,要以简报形式公开在整个培养机构范围内公布,同时上报上级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这样的规定,对于把关论文质量的全体成员就会形成很强的约束力量,促使他们认真履行职责,小心查证,慎下判断。(本文摘自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课题研究报告《全日制统考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控制与提高研究》)  
 
 
   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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