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流动人口子女的义务教育问题思考
作者:来源:弘成教育集团发表日期:2005-05-18 13:56:28
近些年,教育出现了不少新情况,其中之一是在一些城市中,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打工者子弟学校”,专门接受流动人口子女就学。对于此现象,各方面的意见很不一致。
一方面,在各大中城市打工的流动人口表现出明显的欢迎。其原因在于,他们认为,自己的子女上不起城市的公立中小学。公立中小学如果接收外来人口的子女上学,在正常的学杂费之外,一般要加收较高的借读费和赞助费 。另外,他们认为自己的子女在公立中小学上学还可能受到城市孩子的歧视 。而“打工者子弟学校”一方面是收费比较低,而且服务也比较热情,孩子也不会受到城市小孩的歧视。
另一方面,城里的公立中小学及其管理部门对“打工者子弟学校”取排斥态度。他们认为,由于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人口出生率呈现下降趋势。城市的生源正在逐步减少,许多公立中小学都面临者生存危机,又多出一些民办学校来争抢生源,加剧了危机。另外,他们认为,“打工者子弟学校”虽然收费比较低,但是办学条件差,这些学校是在误人子弟。并且认为,举办“打工者子弟学校”的老板都是以挣钱为目的,为了挣钱,不惜坑害下一代。
上述两个方面,各自都站在自己的立场上看问题,似乎都有道理。但彼此都不能说服对方。笔者认为,流动人口子女就学,涉及许多方面的问题,如下几个关系值得我们关注。
1.办学条件与教育支付能力的关系
很显然,打工者子弟学校的教学条件一般都比较差。办学条件简陋、师资力量薄弱是这些学校普遍存在的问题。教育管理部门认为,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注册或备案,私设学校,擅自招生,不仅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教育秩序,而且由于办学条件差,师资力量薄弱,还会误人子弟。有些地方,下了很大的工夫取缔非法办学点,但是收效甚微。
关于办学条件问题,笔者认为,应当考虑具体情况。相对于公立学校,这些打工者子弟学校的教学条件肯定是比较差。然而,根据这些学生的家庭的收入水平和支付能力,我们是否一定要求那么高标准的教学条件呢?如果政府不能负担这些孩子教育的费用,我们能看着这些孩子失学吗?我们是否要用优质教学条件作为学生入学的门槛呢?笔者认为,只要能给这些孩子一个受教育的机会,收费较低,条件简陋的学校,应当是可以生存的。实际上,流动人口将子女送到这类学校主要是经济上的考虑,这类学校收费比较低,相当于贫民学校,适合这些家庭的经济条件。简单的说,要么公立学校对所有学生一视同仁,要么允许条件较差的面向贫民的私立学校的存在,二者必居其一。否则,适龄儿童失学的违法责任谁来承担?
2.个人办学的成本与效益的关系
虽然许多打工者子弟学校的校长都说办学主要是为了不让孩子失学,但是,办学的利润也是他们办学的动力之一。那么贫民学校的收益来源在哪里呢?这里涉及的就是教育成本与价格的概念。多年来,我国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学者都不承认教育是可以有利润的,承认教育有成本也只是近10年的事情。什么是教育成本呢?似乎所有的教育开支就是教育成本,降低教育开支就是降低成本,而且教育成本是没有标准的,可以是无限大。在这样的思路下,教育成本不断增长,就是不可能下降。笔者认为,只有引入教育价格概念,承认教育的合理利润,才可能真正认识和分析教育成本。当然,在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的利润应当十分小,教育成本基本相当于教育价格。基于这样的认识,我们才能理解打工者子弟学校的生存问题,给予一定的支持。但是,我们一定要按照义务教育办学的基本标准(不是过高的标准)来评价这些学校的办学水平,以保证这些学校培养的学生能具有公民的基本素质,能够适应现代社会的竞争环境,具备发展的基础。
3.义务教育的政府投资与个人投资关系
就一般意义而言,义务教育投资主要是政府的责任和义务。对义务教育进行投资的责任,对于城市居民来说,政府是承担得比较好的。但是对于我国多数地区的农村,政府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远远没有城市那么到位,因此,农民个人的义务教育投资负担远远高于城市居民。这本身就是不合理的现象。然而,流动人口子女在城市的公立学校上学,不仅没有享受到政府提供的义务教育投资,反而要负担远远高于成本的教育投资(学杂费、赞助费和借读费)。义务教育投资的主体明显错位,本来应当政府占主体地位的义务教育投资,却变成了个人教育投资在义务教育中占主体地位。看来,理顺义务教育投资主体的关系,流入地政府应当担负起对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投资应负的责任。
4.教育体制改革与社会发展需求的关系
根据有关教育法规,我国适龄儿童都有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打工者的子女,如果在户口所在地失学,是当地政府的责任。但是,在父母打工地区失学,却无人过问。并且,这些地区的公立中小学对于流动人口子女的收费高于本地户口学生,应该说,这是明显的歧视外来人口的政策,从法律意义来讲,这个政策是没有根据的,它反映了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矛盾。实际上,这说明我国教育体制的改革没有跟上变化了的形势,没有根据现有情况和法律改革我们的教育体制和政策。
由于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实行的是“分级办学、分级管理”,即基础教育由县、乡财政管理的教育体制。义务教育阶段的经费主要是由地方政府负担,流动人口子女因为没有流入地的户口,所以无法享受由流入地政府财政负担的教育经费。随着户籍制度的改革,流动人口的有关权益正在逐渐得到社会的承认和保证。因此,我们的教育政策应当随着社会的发展作相应变化,应当规定流入地政府对于流动人口子女负有教育的义务,取消公立中小学对流动人口子女歧视性的收费政策。
5.公平与效益的关系
流入地区的公立学校不在同等条件下接受流动人口子女上学,反应出的一个矛盾就是公平与效益的矛盾。一般来说,公平与效益总是会有矛盾的。就个人或者每一部门而言,效益往往是第一的,但是政府却应当充当公平的保护神。就一个地区的教育部门,或者某个公立学校来说,按同等收费条件接受户口不在本地的儿童上学,保证了受教育机会的公平,就意味着付出更多的教育成本,牺牲了效益。
实际上,公平与效益的矛盾只是表面的现象,或者只是短期的矛盾,从长期来看,公平与效益往往是一致的,保证了公平就是保证了效益。应该说,我国中央政府对流动人口的教育公平是相当强调的。现在讲的流动人口主要是农村流入城市和小城市流入大城市的人口。去年11月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闭幕时,朱总理提出:要善待进城的农民,多为他们提供帮助而不是难为人家,发挥城市带动农村的作用。朱总理的讲话在今年中央2号文件中得到落实,其中关于农民流动问题,首先强调的是“公平对待”,这是过去不曾有的。
从短期来说,流动人口子女在所流入地入学,保证了公平,似乎加重了流入地的政府或公立学校的教育投资负担,牺牲这个地区的效益。但是,长远地看,提高流动人口子女的素质,对于提高整个国家以及当地的人口素质、稳定流入地的社会治安,都是很有好处的。
有关学者的考察表明,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值得借鉴 。例如,在法国,16岁以下的小孩,无论国籍是否在法国,在法国能够享受到跟当地孩子同样的教育机会和权利,根本没有任何差别,不管这些小孩有没有合法的身份都能享受到这个待遇。法国人的观念是,对法国社会来讲,这些外来人口来了就不会走,教育是最好融入的渠道,现在如果不让他们受教育的话,以后国家还是要管起来,他们失业怎么办?他们犯罪怎么办?不是他本人的问题,是社会问题。美国的情况有些不同,但他们的教育凭证制度就是鼓励学校之间的竞争。即由户口所在地的教育管理机构给学生发放就学凭证,学生可以用它在异地学校上学,学校则将收到的教育凭证向政府兑换教育拨款。
上述情况表明,发达国家对移民子女一视同仁的给予教育机会,就是注意到了公平与长远效益的一致性。在我国如何保证公平和效益的一致性?其实义务教育由国家承担而不是分级办学,就完全可以一致起来。这个问题涉及到教育体制改革。上面列举的法国是中央集权制,美国是分权制,但是我国不同。虽然我国在整体上是中央集权制,但是在义务教育上又是分权制,因此是借鉴美国还是借鉴法国的经验,需要中央作出抉择。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面向流动人口子女的打工者子弟学校(也即贫民学校)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这是流动人口子女上学的一条现实途径。然而,我们要看到,由个人全额投资接受义务教育(虽然数额可以承担)对义务教育来说是一个讽刺。为什么这些贫民学校不可能完全取缔呢?是因为公立学校对他们紧闭大门。如果这些流入地的公立学校对于流动人口子女一视同仁,那么,许多贫民学校将自动关门,剩下的私立学校恐怕只是一些贵族学校了。
《教育科学研究》
弘成教育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站注明稿件来源为:弘成教育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站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弘成教育",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2、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