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示2004年具有招生资格的高级中等学校名单的通知
作者:来源:弘成教育集团发表日期:2005-05-18 13:56:35
京教计〔2004〕15号
各区县教委、各有关委办局(总公司):
为保障人民群众接受教育的合法权益,维护中招工作的正常秩序,自2001年开始我委每年向社会公示具有招生资格的学校名单,产生了较好的效果。为进一步推进我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使招生录取工作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杜绝违规招生行为,保证社会稳定,市教委决定2004年继续执行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资格公示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执行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资格公示制度是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证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序进行的重要措施。各区县教委、各有关学校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并督促各开设初中学段的普通中学和各类高级中等学校严格执行我委《关于做好2004年北京市初中毕业会考和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京教计[2003]103号)、《关于编制2004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计划的通知》(京教计[2003]104号)和北京教育考试院《2004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实施意见》(京考中招[2004]1号)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二、严格执行资格确认程序。区县教委负责普通高中、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招生资格的初审工作;市教委负责普通高中、普通中专、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招生资格的确认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技工学校招生资格的确认工作;市教委统一汇总全市具有招生资格的高级中等学校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未经确认招生资格的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初中在校生和应届毕(结)业生。
三、进一步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工作。各区县教委及开设初中学段的普通中学要做好对应届初中毕业生的宣传工作,深入细致地向他们解释2004年我市中考中招工作的有关规定,使初中毕业生明确提前招生、统一招生、补录的具体内涵和操作程序,尊重学生的选择权,确保考生自愿填报志愿。
四、开设初中学段的普通中学要进一步端正办学思想,自觉抵制各种违法违规招生行为,保证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各区县教委要加强高中阶段教育新生的学籍管理,未经考试院审批和无电子档案材料的考生,不得建立新生学籍。
五、具有招生资格的学校要按规定的时间、范围、程序与核定的规模参加招生工作。不得在毕业考试前到开设初中学段的普通中学进行各种形式的招生活动,不得随意扩大招生的区域和专业范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规模,违规截留生源。参加提前招生的学校要在规定的时间到招生部门办理录取和审批手续。统一招生结束后,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各类高级中等学校可从参加统一招生考试的学生中补录。市有关部门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倾向,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纪律,保证招生工作的正常秩序,维护首都稳定。
六、市教委将利用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示具有招生资格的学校名单,并与纪检、监察等部门配合,检查、纠正违规招生行为,加大对违规学校的查处力度,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各区县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招生考试工作的统筹、管理和监督工作。
七、请将本《通知》转发至各中学及普通高中校、普通中专校、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校、技工学校等各类学校和各种非学历教育的学校(含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学校、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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