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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警示:谨防社会力量办学虚假宣传

作者:来源:弘成教育集团发表日期:2005-05-18 14:06:21

作者:张钦 张建雄

    针对目前一些以获利为目的的社会力量开办的技能培训学校存在的问题,一些地区的消费者协会先后发布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在选择这类学校时,不能单凭学校的招生宣传,或轻信招生人员的一面之词。尽量先到学校进行实地考察,了解清楚学校的实际情况及办学资质后再做决定。同时,记者从北京市教育咨询与投诉中心了解到,关于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夸大宣传、教学质量低劣的投诉也呈上升趋势。 

    从最近一些地区消费者协会接到的投诉看,一些社会学校的实际教学条件与招生宣传严重不符,求学者往往交了钱不但学不到东西,甚至人身安全都得不到保障。为此消协提醒,在与学校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细心查看每项条款,诸如“属自身原因造成需要离校时,可按临时休学处理,校方概不退费”等,这种减轻学校责任的条款均属不公平、不合理、不平等条款,是违反《合同法》有关规定的,求学者应向校方提出,不能迁就。即使签了也属无效条款。一旦发现自己上当受骗后也不能“自认倒霉”,而应到该校的审批单位即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申诉,也可到消协进行投诉,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据北京市教育咨询与投诉中心的有关人士介绍,受到投诉的机构大多挂靠在正规的教育机构下,打着正规教育机构的旗号大做宣传,收取高昂学费但其教学质量却无法令学员满意,引起了学员的投诉。 

    据北京市教育咨询与投诉中心的统计:虚假宣传,不依法、收退学费成为2003年北京市民办高校被投诉的主要原因。主要有两方面原因造成上述情况的出现:第一,2003年民办高校的招生工作受到普通高校继续扩大招生和非典的双重影响,因而遇到了较大的困难。面对大幅缩水的市场,某些民办高校为争取有限的生源不惜采取发布虚假、夸大的招生宣传的做法来吸引学生。第二,民办学校因出于压缩招生成本考虑而选取的招生代理制度存在明显缺陷。一部分代理人为获取经济利益,往往采取夸大宣传的做法诱导学生入学。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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