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严禁向新任中小学教师收上岗费
作者:来源:弘成教育集团发表日期:2005-05-18 14:32:02
针对当前一些地区违规向新任中小学教师收取“上岗费”的问题,11月26日,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国务院纠风办联合发出了《严禁向新任中小学教师收取“上岗费”的通知》。
《通知》说,近年来,随着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和“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逐步完善,为稳定中小学教师队伍,提高教师素质,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投身教育事业创造了条件。但是有的地方,特别是一些农村地区出现了违反国家法规和人事工作政策,向新任中小学教师收取“上岗费”的现象,这严重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给教师队伍建设造成了十分不利的影响。对此,必须坚决纠正,严肃查处。
《通知》要求,要坚决制止任何部门向新任中小学教师收取或变相收取“上岗费”。各地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人事工作的法规和政策,切实维护中小学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新任中小学教师收取“上岗费”。对已收取的“上岗费”,要认真进行清理,限期尽快全部退还给教师本人,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通知》指出,各地要进一步巩固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切实将教职工工资发放和人事管理的权限上收到县,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对中小学校和教师的管理职能,乡(镇)、村不得聘用中小学教职工。各地要切实增加教育投入,保障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为在编制内顺利实施教师聘任工作创造条件。
为加快推进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通知》要求,各地要尽快将中小学编制核定到学校(教学点),切实加强编制管理;全面推行教师聘任制,通过资格准入、竞争上岗、全员聘任等措施,形成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认真做好中小学教职工定岗、定员工作,坚决精简超编人员。各地要严格掌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强化教师职业准入机制,严禁聘用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教师;要不断调整和优化中小学教师队伍结构,积极鼓励和推动教师的有序合理流动,及时补充合格教师到缺编学校任教,逐步清退临时代课人员。
《通知》还要求,各地要大力开展教育人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认真开展监督检查,不断增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县、乡(镇)有关领导的法制意识和政策观念,严格人事工作纪律,坚持依法行政、从严治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把教师“入口”关,积极维护广大教师的合法权益。《通知》强调,对违反本《通知》仍向新任中小学教师收取“上岗费”的,要坚决予以查处。
出处: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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