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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非学历教育机构10种退费情况

作者:来源:弘成教育集团发表日期:2005-05-18 14:45:26

  高考录取全部结束以后,有一些落榜考生选择了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进行深造。为维护学生的合法利益,昨日(8月25日)广东省教育厅下发了《广东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对符合退费条件的学生,要按照规定退学费,遏制其中不法行为。 

  筹办期招生等10种情形可退费 

  省教育厅强调,有部分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在招生过程中存在一些非法行为,学生发现筹办期招生的、在已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罚期间招生的等10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教育机构退回全部费用及其利息并承担其他合理费用(10种情形详见右表)。 

  此外,学生因故休学的,休学期间,教育机构不得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已收取的,要按实际休学时间折算后退还学生,或转入学生重新入学的学期或学年。 

  7种正当理由退学也须退费 

  据介绍,学生登记注册后,如果有正当理由也可以要求退学,属于中途死亡的、学生应征服兵役的等7种情形之一的,教育机构必须按规定退费(7种情形详见右表)。 

  省教育厅介绍,属于以上情形的,按学期收费或学制不足半年的教育机构退费办法是:开课前申请退费的,退回收取的全部学费、住宿费;完成1/ 5学时及以下的,核退70%学费、住宿费;完成1/5—2/5(含2/5)学时的,核退60%学费、住宿费;完成2/5-3/5(含3/5)学时退学的,核退40%的学费、住宿费;完成3/5以上学时退学的,不退学费、住宿费。 

  拒不退费考生可申请复查 

  如果学生想要退费,要通过什么途径来办理呢?省教育厅介绍,学生本人或代理人向教育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阐明理由,并出具有关材料和凭证。 

  教育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认为材料不全需要补充的,必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教育机构受理退费申请必须给申请者回执,注明受理日期,而且必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退费的决定。 

  省教育厅强调,教育机构应退还学生部分或全部费用而拒不退费的、退费数额未达规定或借故拖延退费的、拒不受理学生退学申请的,由办学审批机关责令限期退还;仍不退还的由审批机关给予暂缓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处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此外,学生对教育机构的退费决定不服的可向教育机构申请复查,教育机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复查决定。 

  非法办学要退费的10种情形 

  一、筹办期招生的; 

  二、在已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罚期间招生的; 

  三、超出办学许可证规定范围招生的; 

  四、超出收费许可证规定范围、标准收费的; 

  五、教育机构刊登、散发虚假广告(简章)的; 

  六、教育机构未按约定向学生提供教育服务的; 

  七、因学校要求学生转学或转专业而造成学生退学的; 

  八、由于教育机构违背诺言,教学管理混乱,致使教学质量不保,或使学生不能正常学习的; 

  九、教育机构跨学年收费的; 

  十、因教育机构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或校方造成的其他原因。 

  退学退费的7种情形 

  一、中途死亡的;因意外伤害或严重疾病,经身体健康检查确实不适宜继续学习的(需持县级以上的医疗单位的证明); 

  二、学生应征服兵役的(出具武装部门的应征入伍通知);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学生家庭特殊困难(凭家长单位或街道居委会出具证明),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举家搬迁或调往外地工作的(凭家长单位或街道居委会出证明); 

  五、学生经教育机构及有关部门依照规定批准转学的; 

  六、被列入国家计划的高等院校录取(出具国家承认学历的院校的正式录取通知); 

  七、学生出国留学或出国定居的(出具国家承认学历的院校的正式录取通知或签证)。

出处: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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