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来源:弘成教育集团发表日期:2005-06-29 15:36:28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各区县(市)教育局要认真核定公办学校办学规模及适龄儿童、少年人数,科学合理地划分学区,为每个适龄儿童、少年提供义务教育学位,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学区划定后,要及时将统一印制的《入学通知书》发给每一个应入学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小学入学年龄为6周岁(1999年9月1日前出生)。小学班额控制在25-40人之间,初中班额控制在56人以内。五城区要有计划地积极推进小班化教学。认真做好特殊教育学校的招生工作,提高残疾儿童的入学率。
农村地区要重点抓好农村初中招生工作的统一领导与管理,结合布局调整,做好招生工作。做到小学向初中整体移交学生,使小学毕业生100%升学,并由小学负责一个月内的巩固率。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辽宁省高水平高质量发展城区基础教育推进计划》(辽政办发[2004]17号)要求,由流入地政府负责,切实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同时要做好其他流动学生的就学工作。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一律不得招收”择校生”。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和民办公助学校
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择校是家长的个人行为。
适龄儿童、少年取得公办学校义务教育学位后,如有择校需要,可选报教育部门批准的民办小学、初中或民办公助学校。选择民办公助学校进行择校的,只能选报公办义务教育学位所在区的一所民办公助学校,即在哪个区取得了公办小学、初中的《入学通知书》,就可报名参加该区的民办公助学校的电脑派位。
民办公助学校在招生前必须达到法人独立、校园校舍独立、财务独立,逐步实现教师队伍独立,具备确保义务教育全部课程开设的相应的办学条件。不能实现”四独立”或不具备相应办学条件的将取消今年的招生资格。
民办小学、初中和民办公助学校的名称、法人代表、办学地点、招生数量等,经市、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向社会发布;学校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费;学校招生简章报所在区、县(市)教育局审查后由学校向社会发布。
民办小学、初中和民办公助学校招生工作由各学校负责。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招生政策,凡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实行全额录取;招生计划未完成的,可继续接受社会报名;凡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一律采取电脑随机派位、等额录取的办法,不得以考试的方式择优选拔新生。上述学校的电脑派位工作由各区、县(市)教育局组织,学校实施,全市统一时间、统一程序进行。
东北育才学校初中部(含东北育才双语学校)实行自主招生,招生前向社会公布具体招生办法。为做好小语种人才的培养工作,沈阳市外国语学校初中部招收英俄、英日双外语种教学班各两个,在市内五区招生,不收学费,招生前向社会公布具体招生办法。
市教育局对中小学招生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中小学招生工作涉及百姓的切身利益,受到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各区县(市)要把中小学招生工作当作落实教育公平原则、办人民满意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予以高度重视。要成立中小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周密计划,精心组织,切实加强对所属学校尤其是热点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和监督,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确保不因招生工作引发新的社会热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由校长全面负责,校长是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健全制度,严肃纪律。建立公示制度,在中小学招生工作过程中,要通过各种形式将相关政策、操作程序、公办学校的学区划分、民办和民办公助学校招生方案、收费标准和录取结果等进行公示。建立监督机制,招生工作要积极主动争得监察部门的配合,电脑派位工作邀请监察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部分学生家长共同参与,由公证部门现场公证,使招生工作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超计划招生、超标准收费的学校和责任人,要严肃查处。
3、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证每一个适龄儿童和少年都能基本公平地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在教育资源的配置上,要向办学条件相对较差的学校倾斜,努力缩小校际差距,逐步实现区域内学校办学条件的基本均衡。
出处:东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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