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来源:弘成教育集团发表日期:2005-08-09 10:18:46
该省规定,中外合作办学单位举办高等学历教育,在国内教学期间可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代办费。学费实行政府定价。外籍教师授课课时占国内期间总课时的50%以上,每生每学年学费为公办高校1.8万元,民办高校2.1万元;低于50%的,公办高校1.6万元,民办高校1.9万元。各合作办学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上下浮动20%的限额内确定收费标准,并报有关部门备案。中外合作办学单位的学生在国内就读期间的住宿费标准,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中外合作办学单位根据教学要求可收取书本等代办费,但要严格控制代办项目,按实收取,学年末结算,多退少补。中外合作办学单位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在国内教学期间可收取报名费、培训费、教材资料费。
此外,该省还强调,中外合作办学单位实施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均以人民币计收学费和其他费用,不得以外汇计收。中外合作办学单位实施学历教育,应按学年收费,不得跨学年预收;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按学年或培训时间段收费。收取的学费应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对学费进行直接分配。所有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在招生简章中向考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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