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来源:弘成教育集团发表日期:2005-11-15 13:27:08
规定确定了基础教育办学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民办教育发展要纳入当地教育发展整体规划,按需发展,合理布局。地方政府应当办好一批公办名校、示范校、示范园。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公办学校转制后必须具备合格学校条件。“名校办民校”应限于非义务教育阶段,一般应举办同层次学校;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校中校”、“校内班”。
对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我省明确,可以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可以整体转制为民办学校。我省还鼓励集团化办学,同层次公办或民办学校间在建制不变、产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集团化运作。教育集团内学校可以实行资源共享,统一招生,统一组织教学和管理。试行学校“托管制”,鼓励和支持有实力的学校和教育管理专家代管其他学校。
对公办学校在此之前举办的民办学校和转制的学校,我省将按照是否合法、是否需要、是否具备条件的原则进行全面清理,完善审批手续,规范办学行为,清理工作在2006年8月底前完成。
出处:南京报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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