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来源:弘成教育集团发表日期:2006-01-25 12:09:23
自今年1月起,国内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一律要按规定缴税。昨天,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决定进一步加强对教育劳务营业税的征收管理。
两部门明确规定,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这些可以免征营业税。而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均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要按规定缴税。
出处:《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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