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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绝不允许用专项资金还债

作者:来源:弘成教育集团发表日期:2006-02-05 09:24:07

  近日,教育部党组成员、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组长田淑兰到广西壮族自治区调研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推进情况。
  
  田淑兰听取了自治区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深入到市、县,与14个县(区)政府领导和教育局负责同志就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和全国会议精神,推进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进行了座谈。
  
  田淑兰指出,国务院文件下发和全国会议召开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政府非常重视,立即传达全国会议精神,及时研究确定广西工作方案。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除中央承担80%经费外,应由地方承担的20%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免杂费资金、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和50%的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由自治区本级承担,并将这项工作列为2006年为民办实事工程之一。这表明广西贯彻落实工作态度是坚决的,行动是迅速的,措施是得力的。
  
  田淑兰对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提出了四点要求。第一,加大宣传力度,让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这一惠民政策家喻户晓。这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教育工作的一项重大决策,具有里程碑意义。要通过电视、广播、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中央决策的深远意义,让老百姓知道他们是改革的最大受益者也是最好的监督者。第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策划,精心组织,把好事办好。第三,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提高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益。提倡勤俭办学,倡导好风气。第四,齐抓共管,强化监督,严格规范收费。教育、财政、监察、纠风和教育督导等部门,齐抓共管,强化监督,要做到4个“绝不允许”:一是绝不允许截留、平调、挪用教育经费。二是绝不允许“挤出效应”,不能因为国家增加投入而减少、替代省、市、县政府对教育的投入。三是绝不允许用这项资金偿还债务、发教师工资和补贴。四是绝不允许再出现其他新的乱收费行为。从2006年春季开学起,农村义务教育除只能按“一费制”规定的额度代收课本费(不含按规定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作业本费和寄宿学生住宿费外,不得再收取任何费用。
  
  田淑兰强调,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很具体,有的地方可能还有一些具体问题和困难,但这项工作关系着全国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大局,不能因为局部问题而影响大局。各地要增强大局观念、责任观念,加强领导,扎实工作,确保中央决策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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