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来源:弘成教育集团发表日期:2006-04-28 09:28:47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昨天下午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继续审议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等法律草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蒋黔贵汇报了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的修改情况。
修订草案引入问责制
再次审议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引入问责制,草案规定“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法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义务教育不收学杂费
草案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草案曾规定,对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得收取学费,并逐步免收杂费。对“逐步免收杂费”的问题,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从义务教育的基本特征看,一是普及教育,二是强制教育,三是免费教育。如果不能确立免费的义务教育制度,就难以保证义务教育的顺利实施。近几年,我国财政收入增长较快,已有条件实施义务教育。另一种意见认为,义务教育免收杂费,只能根据国家财力状况逐步实施,如果现在就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全部免收杂费,国家财力难以承受。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会同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反复研究认为,作为义务教育的一个基本特征,本法应当明确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同时,考虑到免除杂费需要一个过程,在此次草案的附则中增加一条规定: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取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残疾儿童可随班就读
草案还对残疾儿童、少年的特殊教育问题给予重视,从学校设置和经费等方面加大保障力度。草案规定,普通学校应当接受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健康提供帮助。草案还增加规定,特殊教育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流动儿童享平等待遇
为解决日益严重的流动儿童入学问题,草案还规定,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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