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公司动态 网络高等教育 职业人才培养 答疑网 101网校 基础教育 国际教育 关于我们 IR
当前位置:首页 > 备份 > 教育新闻 > 教育新闻 > 正文
新闻搜索

中国民办教育发展面临困难及其对策

作者:来源:弘成教育集团发表日期:2006-06-06 11:15:14

  近年来,我国各级民办教育规模迅速增长,到2004年民办学历教育在校生规模已超过1001万人,比2001年增长了2倍,占全国各级学历教育总规模的5%。民办教育的发展更广泛地促进了教育公平。

  但是,也应看到,我国民办教育在数量上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些严峻的现实,那就是我国民办教育事业呈现整体走弱的趋势。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中国民办教育发展现状及意义

  民办教育的快速发展,满足了社会和家长对优质教育选择的需要。“公办不择校,择校找民办”的原则越来越为教育行政部门、社会、学校和家长所接受;民办学校,尤其是义务教育阶段则更侧重于提供特色的、精品的、优质的和适应特殊学生群体需要的教育。由于优势阶层和崇尚自由经济的家长放弃其子女接受公办教育的机会而选择民办私立教育,这就使公办教育的资源更多地向工薪阶层、弱势群体和流动人口子女倾斜,使更多的社会成员能享受政府提供的教育机会,有力地推动了教育公平的实现。

     但是,也应看到,我国民办教育在数量上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些严峻的现实,那就是我国民办教育事业呈现整体走弱的趋势。主要体现在:

     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创办的民办学校纷纷倒闭。据比较确切的统计,北京80年代末90年代初创办的15所民办学校,现在只剩下3所;四川成都40多所民办学校现在只剩下1家,曾经风靡一时的南洋集团也已转手。

     民营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投资举办的“纯”民办学校的生存、发展空间正在不断被挤压和缩小。四川省原有近400多所民办中小学“关、停、并、转”,多数被公办名校“兼并”。真正意义上的民办学校却在迅速减少。另外,公办学校举办民办学校,无论怎么说都是属于公办教育资源向民办教育领域的扩张,虽然从学校在校生规模上看比过去有较大的增加,但它却无形中掩盖了民办学校的真实生存状况,特别是掩盖了真正意义上的民办学校的萎缩状况及其深刻根源。

     国家制定和颁布《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本意是促进我国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特别是其中规定的民办教育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及“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条款,对我国民办教育事业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扶植、鼓励和促进作用。不过,我们不能因此而否定当前民办学校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境,不能漠视民办学校发展过程中面临的生存问题。

     制约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瓶颈问题

    《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关于民办学校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法律地位和民办学校享有办学自主权的规定,是对我国民办教育最具促进意义的条款。然而,由于《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后相关的法律法规未能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同时也未能及时制定一些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配套法规,因此,民办教育的生存、发展空间并未得到真正改善,许多影响我国民办学校发展的瓶颈问题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

     问题一:公、民办学校的法律地位仍不平等

    《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最能体现对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本意的“与公办学校同等法律地位”规定仍然处于虚置状况,这也成为当前制约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主要因素。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税收问题上存在不公平待遇。2004年2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称《通知》)。然而,由于其制定时未能充分考虑我国民办教育的实际情况,更主要的是未能与《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纳好地衔接,因此,《通知》中的一些规定在实际执行中会导致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难以落实,造成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事实上的不平等待遇。

  《通知》在税收优惠问题上对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的这种不公平待遇,将产生一系列负面影响。从宏观的方面来看,由于《通知》的这种规定明显地与《民办教育促进法》中的相关规定冲突,这将导致社会公众对法律的权威失去信心,从而使《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实施失去基本的社会基础。从具体的方面来看,为了避免纳税,使民办学校会想方设法去减少办学经费的节余,这会导致民办学校缺乏发展的后劲和承担办学风险的能力。更有甚者是有可能引发一些不规范的办学行为。如为了达到免税或少税的目的,一些民办学校可能会人为地做假帐。这些都是不利于民办学校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

     公办名校办民校行为不规范。由于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不严,加上公办学校随意办学,使得名校所办民力学校一哄而上,实际造成了对优质教育资源的“稀释”和损害,与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的初衷背道而驰。“名校办民校”还导致不少地方政府将新建住宅小区的配套学校由名校办民校,实行高收费和择优录取,由此使得众多业主的孩于被转移到其它学校就读,减少了享受义务教育的机会,影响了教育的公平。

     政府财政教育经费拨付未能一视同仁。一些地方政府把应该承担的义务教育责任部分地转嫁到了民办学校身上,而民办学校在承担这一任务的同时,却得不到与公办学校一样的生均经费资助。另一方面在沿海发达地区的大城市,政府对公办学校的财政拨款越来越高,教师待遇越来越好,而民办学校由于生源和收费受到限制等原因,师资流失严重。海南省曾有4000位民办学校教师“胜利大逃亡”投奔公办学校。

     教师身份不统一。教师是决定民办学校质量的关键因素,因为只有拥有一支稳定的师资队伍,民办学校才能得到持续、健康发展。从目前情况看,由于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身份上的不一致,导致民办学校的教师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在事实上无法享受同等待遇。

     问题二:民办学校缺乏应有的招生自主权

     由于民办学校无法根据效率原则自主进行资源的优化配置,也不能根据自己掌握和支配的外部信息及时做出预期反映和采取相应行动,民办学校发展的内源性动力严重不足。

     虽然民办高校招生上法律赋予其自主招生权,但在相应的政策文件中却加以不同程度的限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审定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招生资格。民办高校所能拥有的招生自主权是相当有限的。

     在高中招生方面,由于考生档案材料统一保存在各地招生办公室,即使考生本人愿意到民办学校,民办学校也同意录取该考生,只要招生办公室不转送相关考生的档案材料,民办学校只能“望生”兴叹。这种体制严重地制约了民办学校的可持续性发展。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之一是公办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被直接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政绩相联系,成为衡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管理水平、工作绩效的一个重要指标。

     对发展我国民办教育的思考和建议

     建议一:提高对举办民办教育必要性的认识

     民办教育不仅弥补国家教育经费的不足,吸引了大量的社会经营资金和金融资金,更重要的是推动了我国办学体制改革,促进了我国教育的多元化、多样化和国际化进程;民办学校也成为校本课程开发中最为活跃的阵地。

     因此,我们认为不仅需要各级政府部门提高对举办民办教育必要性的认识,而且,为了促进民办教育的进一步发展,更应该充分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为民办教育发展创造一个宽松的政策、制度环境。

     为此,需要各级政府部门合理界定政府行政行为和市场调节行为之间的界限,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职责。从理论上讲,政府的作用是保障教育的公益性的实现,以促进社会的公平、公正;市场的作用是提高教育公益性实现的效率,以保障教育的质量与水准。民办教育的发展需要依靠市场机制解决的问题,政府不应过多干预。

     建议二: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

     这并不是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公共政策时向民办教育倾斜,而是要求在一个时期内制定的民办教育公共政策能够满足和符合与民办教育行为主体有关的学校、家长、学生、社区和各种社会力量等的需要和利益。

     使有关民办教育的公共政策相对公平关键是两条:一是公共政策必须充分反映民办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必须能够切实地解决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的问题。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公共政策的制定者、决策者眼睛向下,关注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的问题、矛盾和困难;需要对正在发展且又极不成熟的民办教育怀有真情、深情和浓情,要体恤民办学校的处境和艰难。二是要注重公共政策制定程序的科学性。即要求公共政策在制定时必须吸纳民办教育的相关行为主体参与决策过程。

     建议三:各部门协作解决民办教育发展的深层次问题。

     现在民办教育的发展已经涉人“深水区”,进入攻坚阶段,许多问题仅仅依靠教育部门一家是难以解决的,需要与民办教育有关的职能部门如财政、税务、人事、民政、劳动、编委等的综合协调、协作,对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涉及全局性的问题进行研究。

     政府各职能部门协作研究,首先,要彼此尊重、真诚相见;其次,要换位思考、移情理解。各部门都有自己的利益,考虑问题的出发点和角度不尽相同,因此,彼此要了解对方决策的背景和动因;再次,要在互相欣赏、纳税的前提下,找到共同或共通的话语系统。

     建议四:加强执法监督和检查。

     在《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两年多、《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一周年之际,需要全国人大牵头组织力量对各地落实、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情况进行调研或执法检查。

     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人大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指出:“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把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监督重点,积极改进和加强监督工作,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为此,建议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经验总结和政策反思,尽快按照法律、法规精神谋求妥善解决问题的办法。 

相关文章

弘成教育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站注明稿件来源为:弘成教育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站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弘成教育",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2、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