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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为学生减负

作者:来源:弘成教育集团发表日期:2006-06-26 11:30:52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4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

  会议听取了关于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法律委员会认为,这部草案分别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叫停“高价”教科书 
 
  针对教科书价格越来越高以及社会有关人士呼吁的教科书应该循环使用的问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研究,建议将原草案的相关条款修改为:教科书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基准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国家规定的基准价确定零售价。并增加规定: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严禁公办学校以“改制”为名乱收费

  一些公办学校以“改制”为名,把公办学校变为民办学校或者办“校中校”,向学生收取高额费用,既加重了学生及其家长的负担,也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对此应予制止。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会同教科文卫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研究决定,建议草案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草案据此作出了修改。

  学校免收杂费需逐步实现

  法律委员会经同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反复研究认为,作为义务教育的一个特征,本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是必要的。从实际情况看,免收学费的问题早已解决,农村免收杂费明年即可做到,城市免收杂费还需要一个过程。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对这一条还是予以保留。

  不强制规定城市公办教师到农村支教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正在进行三审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删除了原草案中有关“公办学校新聘任教师,应当到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一定年限”等相关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反复研究认为,城市公办教师到农村支教,有利于促进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同时,考虑到执行这一制度还有许多实际问题需要在实践中探索解决,目前在本法中作出规定的条件尚不成熟。据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删去这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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