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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教育费附加调整为5%

作者:来源:弘成教育集团发表日期:2006-06-29 14:56:40

  日前,省政府下发通知,将全省教育费附加的额度统一调整为5%,从2006年5月1日起开征。

  对我省境内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所有缴纳“三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3%征收教育费附加,同时征收2%的地方教育费附加,总共5%。

  据省教育厅有关负责人介绍,我省原先对设在城市范围内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4%征收教育费附加税。而在农村地区,原先的教育费附加是按企业销售收入的5%-10%左右收取,目前也全部统一调整按“三税”税额的5%征收,征收费用大幅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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