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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通过义务教育法

作者:来源:弘成教育集团发表日期:2006-06-30 09:51:15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昨天下午完成各项议程后在人民大会堂闭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和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

     义务教育法共63条,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法律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法律同时明确,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刑法修正案(六)共21条,自2006年6月29日起施行。法律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答问

国务院要求制定免杂费政策

  本报讯(记者郭爱娣)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昨天举行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刑法修正案(六)草案、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等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教育部副部长陈小娅表示,从中央财政来说,不可能像对农村义务教育那样,把城市免杂费的工作全部包揽下来,所以需要地方政府做好充分的准备。国务院要求财政部和教育部,在这个问题上要加强调查研究,抓紧制定各项政策,推进和组织地方政府尽早地实现全部免杂费的目标。各地的情况不太一样,有的是今年实行了免杂费,有的可能要稍微晚几年。总之,这个目标会尽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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