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来源:弘成教育集团发表日期:2006-08-01 13:46:49
酝酿了一年半,经历了几十稿修改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草案)》于本月25日首次提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该《办法(草案)》一方面明确了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事业,与公办院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等原则性规定之外,另一方面采纳了各民办院校的诸多建设性意见。可以发现,政府对于民办教育的支持和帮扶力度逐年加大,京城各民办院校也能以此为契机,准备迎接民办教育新的春天。
进一步明确民办与公办院校具同等法律地位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草案)》第十条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北京民办教育协会常务副会长、北京城市学院副院长刘林指出,过去民办教育的重点在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幼儿教育,公办教育占据了义务教育的优势。但是,随着北京公办教育资源压力的增大,民办教育水平的提高以及社会认可度的提升,民办中小学中优秀的教育机构有能力来承担部分义务教育,成为公办义务教育的有力补充力量,而且教育水平逐年呈现上升的趋势。《草案》对于民办教育承担部分义务教育的责任的规定,进一步对北京市目前的民办中小学的教育能力进行了肯定,也是鼓励教育多元化的一种表现。同民办院校与公办院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的法律规定相配合,民办教育承担义务教育将享受到政策的扶持和经费上的支持,他希望,实质性的政策能够尽快地、高效地落到实处。
北京吉利大学执行校长罗晓明表示,从表面看起来,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原本就应该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民办学校在社会上还是受到歧视。此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草案)》是一个明智之举。一方面民办教育的法律地位问题是困扰当前民办教育发展的根本问题,明确这一点能够为民办教育中存在的其它问题扫清前提障碍;另一方面,明确民办教育法律地位能够进一步提醒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重视,通过制定配套措施,比如保障民办教育教学中配套措施的问题,教师评定和社会保障问题的具体解决措施。只有出台明确的法律条文,政府各项配套措施有了法律依据,及时跟进、落实,才能更好地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
北京精诚实验小学王国欣校长参与了该《办法(草案)》的意见征求和讨论过程。他认为,提出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而具体在各个落实环节上还存在着民办院校与公办院校地位不平等的问题。比如关于政府对于民办院校的税收政策问题,以及民办院校的教师聘用与职称评定的相关政策条款,与公办院校教师还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他希望,北京市政府能够进一步结合北京市民办教育的现状,出台配套措施,把好政策落实。
规范民办教育收费、退费制度
《办法(草案)》第二十九条规定: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报教育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由教育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民办学校制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民办学校应当根据市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学费退费办法并公示,报审批机关备案;民办学校应当按照退费办法与受教育者签订有关协议,受教育者退、转学要求退费的,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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