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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的义务教育杂费也应免收

作者:来源:弘成教育集团发表日期:2006-08-07 10:15:25

  学费、杂费是否有本质的区别,一直有不同的看法,我国《义务教育法》似乎是把学费和杂费区分开来的。如《义务教育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则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收取杂费。”“学费”与“杂费”如果无本质区别,这两个法律规定则存在自相矛盾的可能。实践证明,杂费的收取成为义务教育管理中最无章可循、最不规范的收费行为,成为滥收费、乱收费的主要领域,极大地损害了义务教育的社会形象。但是,在国家投入不足的情况下,杂费却支撑着广大中小学的运转,特别在农村中小学,杂费已成为它们主要或唯一的公用经费来源。当前,农村义务教育杂费即将成为历史,但我国广大城市地区义务教育学校仍然是以杂费在支撑着学校的运转。笔者认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政府财力的增强,城市义务教育杂费也应退出历史舞台。

  学费杂费难以有本质区别

  在一些中小学,学费和杂费是不分的,甚至表述上就是“学杂费”,是一个概念,而不是把学费和杂费分开使用。笔者在把其分开使用时,一位中小学教师就质疑到:“学杂费是不能分开使用的一个概念,仅指杂费!”在我国政府相关文件的表述中,也是以学杂费概念表述中小学收费。

  以“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为例,该文件有这样的表述:“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可见,该文件也没有对义务教育的学费与杂费做一清楚的区分。

  东北师范大学的张伟平曾对东北某地农民的义务教育经费观进行了调查,发现农民对义务教育的社会认知中,并不存在杂费与学费之分,仅有“收费”这一概念。可见,在普通民众的心目中,义务教育的杂费等同于学费。

  对义务教育收取杂费的质疑

  杂费在我国学校财政投入活动中,是一个比较特殊的概念,从成本分担的角度看,杂费属于义务教育成本的家庭分担部分。关于什么是杂费,什么是学费?至今也没有找到对其权威性的区别与解释,但杂费已成为中小学收费中约定俗成的概念,其含义应是“维持学校教学活动开支的多种复杂项目的费用”。那么什么是学费呢,字面意思应不难理解,就是指学生接受学习服务应付的费用。从二者字面意义上理解,学费与杂费并没有本质的区别,都是维持学校运转为学生提供学习服务的花费。

  北京师范大学王善迈教授曾对学费和杂费在《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中的规定作了分析。他指出:“在法律和有关政府的文件中,没有对学费和杂费进行界定,没有对它们的区别做出过说明。杂费实际上就是学费。”所以,有学者曾尖锐地指出:“不收学费但又收杂费的规定,表面似乎跟义务教育免收学费的规定并无冲突,但实质上是自相矛盾”。

  “不得已而为之”的做法

  从国家对《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解释可以看出,收取杂费实际上是国家不得已而为之。在《义务教育法》颁布不久,国务院转发了原国家教委等四部委《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该规定中指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免收杂费。条件尚不具备的地方,要向家长作好解释工作,并在当地财政状况许可时,免收杂费。”可见,国家也认为收取义务教育杂费并不合适,所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不收”,收的地方需要“作好解释工作”。这说明,政府收取义务教育杂费是不得已而为之,因为,当时政府没有足够的财力来实施义务教育。

  如果说教育是公共产品还有疑义的话,那么义务教育是纯公共产品几乎成为学者的定论。就义务教育而言,都认定这样一个事实:义务教育对一个国家和社会的意义远大于对个人的意义,不能因个人受益而向个人征收成本,理应是由政府完全免费提供,面向全体儿童,故其属于典型的公共产品。为此,义务教育应由国家“埋单”,从法理上是站得住脚的。(作者为西南大学西南民族教育与心理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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