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公司动态 网络高等教育 职业人才培养 答疑网 101网校 基础教育 国际教育 关于我们 IR
当前位置:首页 > 备份 > 教育新闻 > 教育新闻 > 正文
新闻搜索

举办义务教育是政府的责任

作者:来源:弘成教育集团发表日期:2006-09-20 09:21:05

  现象

  据本报记者2005年在内蒙古自治区所作的调查表明,2004年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收入大幅增长,财政收入上亿元的旗县已达60个。但截至2004年11月,全区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平均到位率为37%,少数旗县的中小学,如和林格尔县的所有中小学,土默特右旗的城镇小学、城镇初中的生均公用经费甚至出现“零拨付”。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厅长郭明伦在全区的教育工作会议上曾说:“对我们这样一个贫困地区而言,经费短缺,没钱办教育很难;争取各级财政的支持,要点钱也很难。”

  专家点评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教育室主任 侯晓娟

  出现上述问题有两个主要原因:一是当地政府对义务教育缺乏认识。义务教育是强制性教育,是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实施义务教育是国家的行为,举办义务教育是政府的责任,是国家必须保障的公益性;二是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没有建立,各级政府的职责不清。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颁行后,将为这些问题的解决提供法治保障。《义务教育法》规定了“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和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的经费保障体制。特别是法律规定了“不得收学费、杂费”,并针对公用经费保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第四十三条专门规定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的制定。因而在《义务教育法》实施以后,随着义务教育经费保障体制的实行、完善和各级人民政府分担责任的进一步明确,相信上述生均公用经费“零拨付”的现象将会得以改观。特别是国家关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步骤,从2006年农村中小学春季学期开学起,分年度、分地区逐步实施。2010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将全部落实到位。

  法律条款

  第一章第二条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六章第四十二条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第六章第四十四条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相关文章

弘成教育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站注明稿件来源为:弘成教育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站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弘成教育",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2、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