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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旷课37节丢掉学士学位状告学校

作者:来源:弘成教育集团发表日期:2007-03-06 17:26:00

    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学校因此未授予其学位,刚刚毕业的原东华大学学生赵景森认为学校的决定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将母校告上法庭。
 
    2002年9月,赵景森进入东华大学网络教育学院艺术设计专业学习,学制为四年本科。2003年12月,因赵景森累计旷课达37节,东华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根据《东华大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分规定》,对赵景森作出了留校察看的处分决定,赵景森也在处分决定上签了名。2006年3月,网络教育学院解除了赵景森的留校察看期,但并未撤销处分。6月,网络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拟不授予赵景森学士学位的决定,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东华大学认定赵景森有记过以上处分,依据《东华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作出了不授予赵景森学士学位的决定并向其告知。赵景森拿到了毕业证书,但未拿到学位证书,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自己经过四年本科学习,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优良,其成绩超过了被告东华大学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成绩绩点的要求,在校学习期间虽曾有违纪行为被处分,但处分已撤销,应授予学位。

    法庭上,东华大学认为,赵景森是网络教育学院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旷课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处分未撤销,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此决定完全是按照法律规定作出,并无不当。

    长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现双方对赵景森受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事实并无异议。赵景森受过记过以上的处分且未撤销,东华大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据此而制定的《东华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规定,作出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并无不当。原告提出留校察看的处分已撤销,没有证据可以对此予以证实。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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