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来源:弘成教育集团发表日期:2007-03-22 11:34:01
2004年7月至2005年3月,王某负责2004年度社会人员参加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工作中的报名现场拍摄数码照片的工作。
谁知他自行组织人员进行拍照工作,收取拍照费后按事先约定将该款打入咨询处的账户,由咨询处收取少量“管理费”后,将该款返还给王某。后来,王某隐瞒了这一事实,谎称拍照工作已交予咨询处完成,咨询处收取了其中大部分拍照费,并以此为由仅将其收取的拍照费部分上交,从而侵吞其余拍照费285779元。去年2月,王某到检察机关自首,退出了大部分赃款。
王某的辩护人提出,王某侵吞的钱款是为参加四、六级考试的考生拍摄数码照片的拍照费,而这一工作已经由咨询处负责,因此拍照费属于咨询处,不是公款,因此,不构成贪污罪。王某在该过程中也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和隐瞒事实,同时,王某对报名拍照工作有智力成果的贡献,应在其犯罪数额中扣除该智力成果的报酬。
法院认为,咨询处没有参与拍照工作,拍照工作实际是由王某主要负责组织完成的,拍照费的性质是公款;王某当时受指派从事相关工作并领取相应报酬,工作成果不等同于智力成果,且用于拍照的电脑技术并不具有知识产权,不应为此向王某另行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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