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来源:弘成教育集团发表日期:2007-05-18 12:17:10
昨天(17日),北京市教委宣布,根据国家发改委3月发布的规定,从今年秋季新学期起,高中招收的择校生按规定收取择校费后,不再收取学费。
北京市教委规定,严禁区县和学校擅自提高择校生比例、擅自扩大收取择校费的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在择校生之外以非计划生、旁听生等其他任何名义高收费招收学生。
对违规的学校,将严肃查处,示范高中将取消称号。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一费制”标准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寄宿生住宿费和伙食费外(不含按规定享受免交教科书费和寄宿费的学生),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严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取教辅材料费、学具费、校服费、保险费、体检防疫费、存车费、热饭费、饮水费等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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