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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全面规范高等学校办学行为

作者:来源:弘成教育集团发表日期:2008-10-13 14:25:06

    为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办好让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维护高校和社会的和谐稳定,省教育厅下发了切实规范高校办学行为的意见。

    据了解,新学年开学以来,我省高校总体保持了稳定的局面。但仍存在个别民办学校违规招生,少数普通高校举办或与社会组织联合举办的自学考试助学辅导班等管理不到位、办学条件差、部分学生及家长反映强烈等情况。省教育厅要求各高校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加强高校各类招生的统筹管理,规范办学行为。

    意见强调,高等学校要依据办学条件统筹确定各种形式教育发展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确保为各种形式教育招收的学生提供必备的教育教学和生活条件。加强对所举办的各类成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的统筹管理。严格规范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高等学历教育工作。严格新生入学资格的审查,严禁非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不具有同等学力者取得专科或者本科入学资格,严禁未获得高等专科毕业证书者取得专科升本科入学资格,不得以网络教育名义招收或变相招收各层次、各类型的全日制形式学习的高等学历教育学生,不得组织招收各级各类全日制脱产学习的在校学生(含全日制脱产学习的自考学生)同时兼读或套读网络高等学历教育。试点高校必须加强对校外学习中心教育教学工作的管理,加强教学过程的监管,严格考试管理,加强教学制度建设,努力提高网络高等教育质量。加强对已招收的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脱产班的管理。加强办学条件核查。2009年起将自考助学班和网络教育在校生数纳入学校在校生总规模,测算基本办学条件。切实加强对自考助学机构的审批工作。从严把关,禁止不具备办学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开展自考助学活动。

    从今年起,省教育厅对违法违规办学,招生管理不善、办学秩序混乱、管理工作薄弱,出现严重不稳定事件的学校,在责令限期整改的同时,建立招生、办学秩序不良记录档案;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限制招生或暂停招生,并向社会公布;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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