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来源:弘成教育集团发表日期:2008-11-28 16:56:02
一、为维护华南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院考试管理秩序,保证有关考试的顺利进行,保障考生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二、对有考试违纪行为者,学院视其违纪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如下处罚:
1、警告;
2、记过;
3、留校察看;
4、勒令退学;
5、开除学籍。
三、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考人员予以口头警告。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不按规定放置的;
2、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的;
3、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4、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5、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专业等与考试无关内容的;
6、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的。
四、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构成作弊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取消本次考试科目成绩以及学士学位申请资格。
1、左顾右盼,交头接耳;
2、夹带的;
3、接传答卷的;
4、交换答卷的;
5、抄袭他人答卷的;
6、有意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的;
7、考试期间撕毁试卷或答卷的:
8、将试卷或答卷带出考场的;
9、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的;
10、为他人考试作弊提供方便或协助他人作弊者。
五、考生有如下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取消本次考试科目成绩以及学士学位申请资格;留校查看期间不能预约考试。
1、扰乱考试秩序的;
2、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3、有预谋地进行集体作弊的;
4、第二次考试作弊的;
5、考试中有替考行为的;
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良好表现者,可按期解除察看。有突出进步或立功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屡教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延长留校察看期、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考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取消一年参加我院入学测试资格。
1、蓄意以非法手段提前获取试卷;
2、公然侮辱、诽谤、诬陷、恐吓考试工作人员,威胁其人身安全;
3、伪造证件、证明、档案或者其它不按学院规定以取得考试资格的;
4、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监考、巡考、考点考务负责人及其他指定的考务工作人员有权对上述情况做出认定并进行相应处罚;处罚应及时通知被处罚人,并按要求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
八、以上纪律处分,由华南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院作出决定后即载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华南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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