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来源:弘成教育集团发表日期:2008-11-28 16:5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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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考试违规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参照《福建师范大学考试违规作弊认定办法》和《福建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关于考试违纪处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福建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生所参加的入学考试和课程考试。
第三条 网络教育学院负责福建师范大学网络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第四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五)在考场、考场周围或者明文规定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案(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处理办法:凡考生有第四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并在考生成绩档案中记录“考试违纪”。
第五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的。
处理办法: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当次考试各科成绩,并在考生成绩档案中记录“考试作弊”,取消其学士学位申请资格。
第六条 网络教育学院、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处理办法:凡相关考生有第六条所有的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当次各种考试资格,并在考生该次各科成绩档案记录“考试作弊”;
相关考生不得参加正常的重考,其相关的课程必须重修,取消其学士学位的申请资格;
取消相关考生该次考试成绩及由此取得的相关证书和入学资格。
凡相关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考试作弊行为,网络教育学院将扣发其工作补贴并取消其今后参加考务工作的资格,将违规的考务人员处理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对所在校外学习中心予以扣发当次考试的考务补贴,情况严重者予以停止招生一年处理,直至予以终止办学协议。
第七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处理办法:考生有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取消其该次各科考试资格,情节严重者予以严重警告处分,直至勒令退学处理;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视为违规操作: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
(六)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七)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八)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九)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处理办法:凡属于本校内考试工作人员(含任课教师)有第九条所列违规操作之一的,依据《福建师范大学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属于各校外学习中心的工作人员将予以扣发全部工作补贴,取消今后参与考务资格,并通报所任职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第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视为作弊行为:
(一)为不具备参加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处理办法:考试工作人员有以上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网络教育考试工作,建议相关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违规作弊行为认定程序
第十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在有关材料上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作弊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主考人员、巡视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规作弊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一条 网络教育学院发现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此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十二条 网络教育学院以前所公布的考试违纪处理的有关规定,如有与本办法相矛盾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福建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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