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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学生手册

作者:来源:弘成教育集团发表日期:2008-11-28 16:56:18

福建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学生手册

福建师范大学网络教育教学模式
福建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籍管理办法
福建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教务管理与实施方案
福建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
福建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院考试考生规则
福建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院考试违规作弊认定和处理办法

 

福建师范大学网络教育教学模式
网络教育学院各类各层次教学计划的实施均参考校内相应专业的培养方案或有关职业技能培养方案,不降低教学要求,教学质量及培养标准。但教学模式又不同于传统教育,注意突出网络教学特点,充分体现以学生自主学习和网上协同学习为主的基本理念,完整的教学过程可以概述为:
纸介教材自学+光盘课件自学+网络课件学习+实时视频会议系统双向互动辅导答疑+网络交互讨论交流+网络作业+网络练习自测+集中考试。
网络教育教学模式主要是通过网络教育平台实现的,基于网络教育平台的基本教学活动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一)网络课件学习:课件学习是网络教学最基本的学习环节。
(1)学生在家中使用电脑进行光盘课件学习,或通过宽带网讨问学院网站学习课件。
(2)学生也可以到所属学习中心的多媒钵教室集中收看课件播放,或到网络计算机房,点击自己所需的学习课件内容。
(二)集中辅导答疑:在纸介教材与课件光盘自主学习基础上,集中辅导答疑是重要的辅助教学环节。
每门课程通过视频会议系统,安排若干次集中辅导和答疑,主讲教师在学院主播室面向省内外各学习中心借助宽带网或卫星播放系统进行实时、双向、互动式的辅导讲解和答疑,包括做好考前辅导答疑。
(三)课程作业
课程作业有三种,即光盘上的思考题或综合练习,辅导教师布置的网络作业和书面作业。课件光盘上的思考题练习题学生可通过自学、自行练习或自测;作业成绩按比例计入该课程考试成绩。
(四)网络交互答疑
学生在学习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以通过e-mail或网站课程学习界面的“教师答疑”栏目与任课教师进行网上交互答疑。
福建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籍管理办法
为保证我校网络教育的教学质量,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规范学籍管理,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学分、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一条 高中起点专科、专科起点本科专业: 各专业学分一般为80—90学分;基本学制三年;学习年限2—5年。按两学年安排和实施教学计划。
高中起点本科专业:各专业学分一般为160—180学分;基本学制四年;学习年限4—7年。按四学年安排和实施教学计划。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学员必须持《福建师范大学入学通知书》及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各校外学习中心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书面向校外学习中心请假,并附有关证明,报学院批准。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经学院领导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 学员在缴纳本学年学费和教材费、填写有关学籍表格、并通过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对其学历资格审核后,才正式取得福建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员学籍。
第四条 报考高中起点本、专科专业的考生,必须具有高中(含同等学力)以上的毕业证书;报考专升本专业的必须具备国家承认学历的国民教育系列专科毕业证书。凡伪造证件或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验证,发现学历资格审核未达标者,无论何时发现并查实,予以取消学籍,考生自行承担所有的责任。
第五条 学员如因病或工作需要不能坚持学习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校外学习中心审核后,报学校主管部门批推,予以保留学籍一年。学员应于保留学籍期满前1个月,提出恢复学籍的申请,并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逾期未提出申请者,自动取消其学籍。
第六条 学员在学期间,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外学习中心办理新学年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逾期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并注销其学籍。
第七条 为保证学员的学籍能准确无误地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避免学员个人信息错误而导致毕业电子注册数据无法确认,学员入学后应仔细核查有关个人基本信息,如有不符,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提供户口本、身份证或工作单位证明等到校外学习中心提出勘误申请,由网络教育学院统一更正。凡因学员未认真校对个人信息而导致其毕业信息无法电子注册的后果,由学员自行承担责任。
课程选修、重修与免修
第八条 学员入学后,应仔细了解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内容和要求,按教学计划的安排进行课程学习。
第九条 必修课程不及格(成绩在60分以下),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需重考或重修该门课程。
选修课程不及格,学员可以重修本门课程,或换选其它同类课程,以修满规定的选修课学分。
第十条 学员所修的超过教学计划规定的选修课学分数,超出部分仍如实记为选修课学分,不能替代必修课学分。
第十一条 学员经批准可以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重修有关课程。重修课程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学分收费标准收费。
第十二条 学员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全国统一考试的相同层次及课程,学校承认其成绩并予以免修,但学员获准免修课程的学分数总和不得超过该专业总学分的四分之一。
第十三条 学员可以不参加获准免修课程的期末考试,可自愿到校外学习中心参加课程辅导、答疑并完成相应的课程作业。
第十四条 已有国民教育系列本科以上学历的在读专升本学员,可以申请免修已经修过且与我院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内容、学时相当的公共基础课。
第十五条 在读第二专业的本科学员,原本科阶段学过基础英语且成绩合格者,可申请免修《大学英语》课程。
第十六条 英语专业毕业的专科学员,可以申请免修在读非英语专业本科层次的《大学英语》课程;数学专业毕业的专科学员,可以申请免修在读非数学专业本科层次的《高等数学》课程;计算机专业毕业的专科学员,可以申请免修在读非计算机专业本科层次的《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但必须参加教育部网络教育公共课程《计算机应用基础》的统考。
第十七条 持有大学英语四级或公共英语三级以上(含三级)合格证书的学员,可以申请免修公共课《大学英语》课程。
第十八条 持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层次《英语》单科成绩合格证明的学员,可以申请免修本科专业相应的《大学英语》课程。持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层次《英语》单科成绩合格证明的学员,可以申请免修专科层次的《大学英语》课程。
第十九条 持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层次英语专业《日语》单科成绩合格证明的学员,可以申请免修《日语》(一)(二)。
第二十条 持有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b以上(含一级b)证书或全国高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水平考试一级以上证书的,可以免修《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第二十一条 在读的本科学员,不能以其在专科阶段学过的课程申请免修本科(包括专升本)课程(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第二十二条 申请课程免修需在选修该课程之前办理,已修的课程不能办理免修。
第二十三条 免修的课程不记原考试分数,课程成绩栏内记“免修”字样。学员的免修课程成绩,不计入课程成绩总评。
第二十四条 课程免修申请办法:学员本人向校外学习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免修申请表》,同时提供相应的毕业证书或课程成绩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复印件,由校外学习中心检验原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后,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考核、成绩
第二十五条 学员参加视频辅导和网上实时答疑按10%计入该门课程期末总评成绩,作业成绩按30%计入该门课程期末总评成绩。
第二十六条 学员应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考核可以用考试或考查两种方式进行。除实习、社会调查等实践教学环节的具体考核办法由学校决定外,其余课程均须进行考试(包括闭卷和开卷)。
期末课程总评成绩(包括期末考试成绩和作业等平时成绩)均采用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及格以上即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二十七条 毕业论文成绩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评分。
第二十八条 学员所修的必修、选修课程,若期末课程总评成绩评定不及格,必须在学校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重考。
第二十九条 如重考课程成绩又不及格,可以在毕业之前再重考一次或申请重修该门课程;若第二次重考仍不及格,允许其在修业年限内申请重修。
第三十条 学员缓考、旷考和考试作弊的处理办法:
1.学员因病或其它个人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试,须在课程考试前以书面形式向学习中心请假,并填写《缓考申请表》,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获准缓考的课程,可参加该课程的下一次考试。
2.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不参加考试者,以旷考处理,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3.学员在课程考核时违纪作弊,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重考作弊、请人代考或代人考试的学员,将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凡考试作弊的本科学员,取消其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资格。
4.校外学习中心须按规定将违纪学员处理意见填入《学员违纪情况报告单》,由校外学习中心负责签字盖章后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处理。
第三十一条 每学期课程考试总评成绩登分、核分结束后,由学校主管部门发给学员《成绩证明单》;学员也可登录个人工作室查询本人的课程总评成绩。
《成绩证明单》可作为学员当年度继续教育的证明。学员也可将继续教育证书交校外学习中心,由校外学习中心汇总后交网络教育学院统一办理相应学时的继续教育证明。
第三十二条 重考、缓考的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收取。
第三十三条 学员对本人成绩有疑问的,可在成绩上网公布一个月内通过以下途径向网络教育学院提出复查,并注明具体的年级、专业、层次、学期、课程、学习中心、学号、姓名等信息。
1.向校外学习中心提出申请,由校外学习中心汇总我院统一复查。
2.发电子邮件至:exam@mail.fjtu.com.cn。
3.在网络教育学院网站的“留言板”上提出申请。
经复查,成绩确有错误的,网络教育学院予以更正。
毕业论文
第三十四条 本科专业学员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因毕业论文不及格导致学分未修满者,不予毕业,并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三十五条 学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必须停课休养或治疗两个月以上者;
2.因工作需要,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3.因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六条 学员休学,必须到校外学习中心填写《休学审批表》,注明休学起止时间和复学时间,校外学习中心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附医院证明或学员工作单位证明等材料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七条 学员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确因重病不能正常学习者,经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
第三十八条 休学学员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员休学期满前一个月按规定向校外学习中心提出书面复学申请,报学校主管部门核准并恢复学籍。
2.学员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3.复学学员原则上编入下一年级同一专业学习;若下一年级没有开设原专业,可转入其它专业学习,但其学籍需重新取得。如下一年级没有原专业,又不愿转其它专业学习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九条 网络教育学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l.无故逾期一个月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2.不按时缴纳学费,不办理注册手续者;
3.考试作弊情节严重者;
4.超过规定的学习年限者;
5.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病或其它不能学习的疾病者;
6.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7.入学资格审查未通过,尤其是学历审核未通过者,无论何时发现并查实,一律按退学处理,不退学费。
8.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四十条 对学员本人因某种原因不能坚持学习而要求退学者,必须在学年注册两周内向校外学习中心提出申请,填写《退学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各校外学习中心审核盖章后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办理退学及退学费手续,不退报名费及教材费。逾期提出退学者不退费用。
属于违反学籍管理规定予以退学者,由校外学习中心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一条 办理正式退学手续的学员,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发给相关学籍证明。
未经学校批准而自行退学的学员,不发给任何学籍证明。凡被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员均不能申请复学。
转学、转专业与转中心
第四十二条 学员应按录取专业坚持学习,一般不转专业。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准许转专业:
1.学员确有拟转入某专业的特长或需要;
2.属于学校根据需要而调整专业者。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
1.非理科专科毕业的学员要求转入专升本理科专业者;
2.非英语专科毕业的学员要求转入专升本英语专业者;
3.专科转入本科者;
4.入学一个月以上者。
第四十五条 学员转专业必须向校外学习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转专业申请表》,经所在校外学习中心负责人审核后,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转专业后不能再申请转回原专业。
第四十六条 获准转专业的学员,其学籍取得的时间,自学校批准之日算起。
第四十七条 学员在学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四十八条 新生转专业应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两周内提出,逾期一律不予办理。
第四十九条 学员因学习方便要求转往其它校外学习中心相同专业、年级学习的,应填写《转校外学习中心申请表》,由所在校外学习中心提出意见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条 学员要求转到其他学校学习,需本人提出申请,并附上转入学校同意接收的证明文件,经所在校外学习中心签署意见后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批。
考勤与奖惩
第五十一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视频辅导、考试、实验、实习、上机等都要进行考勤,学员因故不能参加,必须事先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推而擅自不出勤者以旷课论。视频辅导出勤和网上实时答疑占课程学期总评成绩的10%(缺勤一课时扣该课程成绩1分)。
第五十二条 学员因病请假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第五十三条 学员必须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学习。学校对品学兼优、学以致用、在学习和工作中表现均突出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四条 学员有违反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可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归入学员本人学籍档案。
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受处分的学员,在留校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良好表现的,按期解除察看。有突出表现或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延长留校察看期半年或开除学籍处分。
开除学籍的学员不发给任何学业证明。
第五十五条 对学员给予表彰或处分,均由学员所在校外学习中心提出报告,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所有表彰或处分决定均通知学员所在工作单位。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五十六条 学员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学分[2004年秋季开始招收的各类本科(高起本、专升本)专业的学员,在学期间必须通过全国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学校网络教育部分公共课程统一考试,且成绩合格],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福建师范大学本、专科毕业证书(加注“网络教育”)。符合福建师范大学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由福建师范大学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七条 在校学习期间未能修满足够学分、因故必须终止学业者(不含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者),其学历证明文件按下列办法处理:
1.获得的学分总数超过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的五分之四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2.获得的学分总数超过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的五分之二、但不足五分之四者,按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3.获得的学分总数不足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的五分之二者,只发给单科成绩合格证明。
学士学位授予
第五十八条 根据《福建师范大学关于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闽师[2003]学位1号)规定,业余学习的网络教育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福建师范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第五十九条 申请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的资格: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德。
2.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教学科研或担任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身体健康。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毕业生,不能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在学期间,受过法纪或行政处分者;
2.考试违纪作弊者。
第六十条 学士学位考试课程
1.根据福建师范大学学位办文件规定,网络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必须通过福建师范大学学位委员会组织的英语(英语专业为第二外语)、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三门学位课程考试,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2.英语专业考生须参加第二外语《日语》考试。
第六十一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的申请报名等工作,由福建师范大学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直接负责,具体报考指南登录http://jwc.fjnu.edu.cn查阅。
第六十二条 以上规定解释权归福建师范大学。

福建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教务管理与实施方案
福建师范大学网络教育贯彻以学员为主体,为学员服务的方针,采用学员自主学习和网上协同学习相结合的网络教学方式。在网络教育学院统一安排下,学员通过配发的纸质教科书和光盘课件自学,参加辅导、答疑、缴交作业、网上协同学习和期末笔试等,完成各专业的教学计划。为保证我校网络教育的教学质量,建立适应现代远程教育的教学模式,根据福建师范大学网络教育有关管理制度,特制定本方案。
一、招生与入学:考生按规定的招考条件,到各校外学习中心缴验必要的证书、证件,登记报名,参加入学考试,被确定录取后办理注册、交费手续。
1.根据学院的教学安排,各校外学习中心应提供符合要求的场所、设备及相关服务人员,为实现现代远程教育教学活动提供服务保障。
2.新生在开学式后由各校外学习中心安排入学教育,主要内容:学习网络教育的规章制度、网络教育学习方式、各专业教学计划介绍及学员学籍管理办法等。
3.为适应现代远程教育学习方式,学员应根据学院教学计划和各校外学习中心安排,进行为期24学时的计算机入门培训。
二、教学的过程:网络教育教学的完整过程可以概述为:纸质教材自学+网络课件(光盘课件)学习+网络交互答疑+网络作业+视频授课辅导+集中考试+论文答辩(本科)=毕业。
1.自学纸质教材
网络教学仍然需要借助于传统的纸质教科书的使用。网络教育学员应充分利用教科书,进行预习和复习等学习准备和巩固网络学习效果。
2.学习光盘课件
网络课程的课件是集教学内容、学习栏目和交互功能为一体的。福建师范大学网络教育的网络课件是正式出版的光盘课件,供学员在家中随时使用计算机自主学习;同时其光盘课件的教学内容也存放在学院教学平台的服务器上,供各校外学习中心组织教学和学员在上网点播学习。
三、网络教育学习形式
根据各专业、各课程不同的教学计划和进度,对其作不同的教学安排。
学员可按各课程教学进度和安排,到网络教育学院设在各地的校外学习中心参加教学活动;也可以在家中使用自己的计算机上网操作,进行业余自主学习。
(一)使用计算机自学
1.光盘课件自学每门每周2课时;
2.根据学院统一时间安排,集中在各校外学习中心参加视频会议系统定期辅导 (每周2个专业,每门课程2课时,辅导时间原则上安排周末和节假日);
3.纸质教科书自学;
4.完成网络作业。
(二)到校外学习中心学习
1.网络课程播放(授课)/听课;
2.上机点播课件光盘自学;
3.其它同上。
四、网络辅导和答疑

1.辅导要求: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特点、辅导次数和学员学习进度(每门课程
原则上学员每周自学2课时)等,作出教学安排,并在学院网站教学平台课程 “公告栏”上公布。
2.根据教学进度,进行有关内容辅导。辅导教师按学院相关规定和有关要求做好视频辅导的各项工作。
3.辅导课时安排(详见各学期视频辅导安排表)。
4.教师应在视频辅导时,留出一定的时间与学员进行互动交流,解答学员提出的学习问题。
5.校外学习中心应根据学院的视频辅导安排,准时调通视频会议接收系统,以保证学员按时参加辅导。
6.为保证网络教育教学各环节的实施,校外学习中心应做好视频辅导的学员出勤情况登记,辅导结束三日内,将考勤表上报学院教务部存档备查。学院教务部对视频辅导出勤情况进行全程监控,由专人负责整理核对学员出勤登记表,作为学期成绩总评依据。
7.学员应按网络教育学院视频辅导安排的时间,按时参加辅导和上网学习,辅导出勤和上网学习占课程学期总评成绩10%。

1.实时答疑:指教师视频辅导时,学员与辅导教师进行互动式的实时学习交
流。
2.非实时答疑:指学员在课程学习时间内,通过学院教学平台课程学习界面的“讨论区”及“答疑区”栏目向教师提问和交互答疑,教师在72小时内在网上予以回复。
3.鼓励学员就教学上问题与教师进行交流,学员将学习中遇到的问题通过
e-mail等形式与辅导教师交互答疑,教师在收到邮件后一般应在72小时内回复学员。
五、作业
1.所有课程(含必修、选修课程)的作业均在网上布置,学员按教师要求通过上网、下载,完成网络作业后通过学院教学平台上传至“交作业”栏。
2.作业次数每学期每门理科课程一般为6次,文科课程一般为4次,公共课课程一般为2次。
3.作业缴交方式:
高等数学和日语等少量课程为书面作业;其它课程作业原则上采取网络缴交。学员应在教师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作业,不得相互抄袭,如发现雷同,将取消该门课程的作业成绩。
4.学员的作业由辅导教师负责批改并进行成绩登记,网络作业成绩占该课程学期总评成绩的30%。
5.辅导教师收到学员的网络作业和书面作业后,应进行及时批改;网络作业,教师应全批全改,作业经教师评阅后可在视频辅导时讲评,并适时在网上公布参考答案,答案公布后,不再接受学员缴交的作业。
六、考试
1.每学期每门课程的考试,由网络教育学院统一安排,在各校外学习中心进行,考试主要采取集中笔试的方式。考试工作按照《福建师大网络教育考试管理办法》执行。
2.期末考试试卷统一由网络教育学院组织任课教师阅卷,并评定课程的学期总评成绩。
3.期末考试成绩占该课程学期总评成绩的60%。
4.课程学期总评成绩在60分以下,应参加重考,重考不及格者,该课程必须重修,并按规定缴交相关费用。
七、论文答辩
网络教育中的学历(本科),依照有关规定,在完成其毕业论文(设计)撰写后,对拟评优秀的毕业论文,在福建师范大学本部或在所属校外学习中心安排论文答辩活动。
八、毕业
学员按教学计划修完全部课程,经考试(考查)成绩合格,2004年秋季之后入学的本科专业学员必须通过全国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学校网络教育规定的公共课程统一考试,累计学分达到要求者,经审核,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

 

福建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
为培养适应21世纪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各类专门人才,根据《福建师范大学学分制管理规定》(试行),结合网络教育的特点,兹规定如下。
第一章 课程设置
第一条 各专业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各大类所包含的课程构成、学时学分要求详见各专业教学计划。
第二条 福建师大网络教育高中起点大专、大专起点本科各专业总学分一般控制在80和83学分左右;高中起点本科各专业总学分一般控制在163学分左右。
第二章 学分计算
第三条 课程学分原则上以每学期每周1学时为1——1.5学分。
第四条 军事训练、上机实验、社会调查、专业实习、科研实践等实践教学环节,原则上集中安排每周计1学分。
第五条 公共必修课、实践教学环节的学分安排如明确规定的,统一按有关规定执行;如未作用明确规定的,则按第四、第五条规定执行。
第三章 课程修读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应参照网络教育学院《教学计划》,制定个人学习计划。从第一学期起,按照教学计划修读各类课程。
第七条 课程免修:学生如符合《福建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学籍管理办法》免修条件者,可以申请免修。
第八条 公共课《大学英语》区别不同学生按下列办法组织教学。
所有非英语专业本科学生原则上都必须按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修读《大学英语》课程。
为鼓励优秀学生脱颖而出,学院对英语成绩优异的学生(具体标准由学院研究确定)实行特殊政策,可提前参加全国英语四级统考。成绩过四级者,认定其该课程四个学期的课程合格。未过四级者,必须按教学计划继续修读《大学英语》课程。
第九条 非计算机专业本科学生须修读《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学生修完该课程后如通过全国高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联合考试,所取得成绩可作为该课程期末考试成绩。
第十条 学院鼓励学生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多修多读,包括修读一个或一个以上辅修专业。修读完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达到规定学分者,发给福建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院辅修证书;未修满规定学分者,发给成绩证明。
第四章 课程考试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按教学计划规定修读完某门课程,经考核合格者,即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二条 课程考试不合格,区分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置:
必修课不合格,成绩60分以下者,必须重考;允许重考一次,重考成绩合格者,认定该门课程成绩及格并取得相应学分,重考不合格者,可以在毕业前再重考一次,两次重考均不及格者,可申请重修该课程,按规定交纳重修费。
选修课不合格,成绩60分以下者,允许重考一次;重考成绩合格者,认定该门课程成绩及格并取得相应学分,重考不合格者,也可以毕业前再重考一次。两次重考均不及格者,可申请重修该课程,也可以改修其他课程,并按规定交纳重修费。
第十三条 公共计算机课考试管理按下列办法执行:
全院非计算机专业本科学生参加一级考试成绩不及格者,不必重修,可继续参加下次等级考试直至合格。
第十四条 为调动学生修读辅修专业的积极性,允许将修读辅修专业的学分充抵教学计划内非限定性选修课(任意选修课)的学分,但所修读学分仍必须按修读辅修专业有关规定缴纳学费。
第五章 留级与退学
第十五条 脱产班学生一个学年内经考试文科生未取得所修课程24学分以上者,理科生未取得所修课程26学分以上者;业余班学生一个学期内文科生未取得9学分以上者,理科生未取得10学分以上者,作留级处理,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十六条 脱产班学生一个学年内经考试未取得所修课程12学分以上者(含12学分);业余班一个学年内经考试未取得10学分以上者(含10学分),予以退学。
第六章 毕业与肄、结业
第十七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育和体育合格,修读完或提前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达到规定学分者,即可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十八条 学生未能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且其获得的学分数超过总学分的五分之二,但不足五分之四者,发给肄业证书;对学业不满一年者获得学分总数不足总学分的五分之二只发给单科成绩证明。
第十九条 学生未能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但已获得的学分数超过总学分数的五分之四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条 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制为基本学制。对在基本学制年限内未能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允许在修业年限内其延长在校学习时间。
第七章 学位授予
第二十一条 本科毕业生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福建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中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条件者,可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 本科毕业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学期间未通过学校学位课程统考者。
2、在学期间,课程或成绩平均绩点未达到2.0以上者;
3、在学期间考试作弊或受过学校处分者。
4、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未达到“中”(含“中”)以上者。
第八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学生按规定缴交的培养费(包括学杂费等)是作为完成教学计划内基本学业任务的当然费用。除此之外,学生超出教学计划规定所修的课程学分,包括多选多修、修读副修专业等方面的学分均实行收费。
第二十四条 鉴于重修、改修是有别于正常修读的一种学习行为,重修、改修实行收费。
第二十五条 重修、改修、多修、副修的收费标准由学院确定。重修、改修的收入充入学院教学经费,作为支付重修、改修任课教师的讲课酬金及日常教学管理费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福建师大网络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有关学籍管理、学位授予方面未尽事宜参照《福建师范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细则》和《福建师范大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执行,其它未尽事宜由网络教育学院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二〇〇一年九月开始实行。

福建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院考试考生规则
一、考生在每课程考前10分钟,持准考证或学生证、身份证(或军人身份证)进入考室。
二、考生入场时,应自我清身。不准公、检、法等部门的考生着制服进入考场,严禁携带手机、bp等通信工具进入考场;不准携带任何书籍、资料、报刊、笔记、草稿纸等(开卷考试的科目除外)。以上物品应放在考场统一规定的“考试禁带物品存放处”。只准带必需的文具,如钢笔、圆珠笔、三角板、圆规等,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
三、考生入场后,应对号入座,并将本人的学生证、身份证同时放在考桌的左上角。
四、考试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考生只能在试卷规定的位置填写姓名、学号和座位号。不准在试卷密封线以外填写或作任何标记。
五、考生迟到三十分钟不准进入考场,考试进行三十分钟后才准交卷出场。出场后不准重返考场。
六、考生答卷一律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字迹要工整、清楚。答题不准书写在非正式试卷纸(草稿纸等)上。
七、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随便说话,不准交头接耳,不准互相暗示,不准偷看他人答卷,不准交换试卷,不准冒名顶替,不准将试卷和草稿纸带走,不准撕毁试卷,考试时间一律不准出考室,不准有任何违纪和作弊行为。
八、考生提问须先举手,得到允许后,可询问有关试卷字迹不清,卷面缺损、污染等不涉及试题内容的问题。
九、考试终了时间一到,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翻放,然后有秩序地离开考场。
十、凡违反规定者均按“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执行。

福建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院考试违规作弊认定和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考试违规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参照《福建师范大学考试违规作弊认定办法》和《福建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关于考试违纪处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福建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生所参加的入学考试和课程考试。
第三条 网络教育学院负责福建师范大学网络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第四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五) 在考场、考场周围或者明文规定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 将试卷、答案(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带出考场的;
(八)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处理办法:凡考生有第四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并在考生成绩档案中记录“考试违纪”。
第五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 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 其他作弊行为的。
处理办法: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当次考试各科成绩,并在考生成绩档案中记录“考试作弊”,取消其学士学位申请资格。
第六条 网络教育学院、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 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 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 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处理办法:凡相关考生有第六条所有的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当次各种考试资格,并在考生该次各科成绩档案记录“考试作弊”;相关考生不得参加正常的重考,其相关的课程必须重修,取消其学士学位的申请资格;取消相关考生该次考试成绩及由此取得的相关证书和入学资格。
凡相关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考试作弊行为,网络教育学院将扣发其工作补贴并取消其今后参加考务工作的资格,将违规的考务人员处理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对所在学习中心予以扣发当次考试的考务补贴,情况严重者予以停止招生一年处理,直至予以终止办学协议。
第七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处理办法:考生有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取消其该次各科考试资格,情节严重者予以严重警告处分,直至勒令退学处理;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视为违规操作:
(一) 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 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 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 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 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
(六) 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七) 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八) 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九) 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处理办法:凡属于本校内考试工作人员(含任课教师)有第九条所列违规操作之一的,依据《福建师范大学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属于各学习中心的工作人员将予以扣发全部工作补贴,取消今后参与考务资格,并通报所任职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第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视为作弊行为:
(一) 为不具备参加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 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 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 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 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 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 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 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 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 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处理办法:考试工作人员有以上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网络教育考试工作,建议相关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违规作弊行为认定程序
第十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在有关材料上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作弊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主考人员、巡视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规作弊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一条 网络教育学院发现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此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十二条 网络教育学院以前所公布的考试违纪处理的有关规定,如有与本办法相矛盾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福建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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